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稱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
新華財經北京7月23日電 23日,海關總署公告,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發布。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稱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生產加工業務的企業。鼓勵類產業企業應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關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完成備案(以下統稱備案企業)。
本辦法所稱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是指備案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達到或超過進口料件和境內采購料件價值合計的30%。
本辦法所稱進口料件,是指從境外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未完成進口稅收繳納手續的貨物,包括保稅貨物和“零關稅”貨物。對申報出口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實施保稅監管措施。
“零關稅”貨物范圍按《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執行。
第四條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貨物內銷價格-∑進口料件價格-∑境內采購料件價格)/(∑進口料件價格+∑境內采購料件價格)〕×100%≧30%。其中:
(一)貨物內銷價格,以備案企業向內地銷售含有進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二)進口料件價格,以備案企業進口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該料件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計算公式中貨物內銷價格和進口料件價格的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境內采購料件價格,應是公認的會計準則認可的價格,以備案企業自境內采購該料件的到廠價格為基礎確定,不包括國內增值稅。經認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價值可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
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認定辦法由海南省商務廳牽頭研究制定并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企業以及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保稅進口的貨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過生產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備案企業加工制造產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計計算。
累計情形下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貨物內銷價格-∑參與累計企業進口料件價格-∑參與累計企業境內采購料件價格)/(∑參與累計企業進口料件價格+∑參與累計企業境內采購料件價格)〕×100%≧30%。
計算公式中,參與累計企業進口料件價格為各備案企業投入生產的進口料件價格之和;參與累計企業境內采購料件價格為各備案企業投入生產的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之和。
第六條海南省建立的相關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滿足企業備案及其相關料件、加工制成品備案和加工增值相關業務辦理等要求。海關通過該公共信息服務平臺與海南省相關部門共享企業備案等信息。
第七條企業首次申請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應當向海南省商務廳指定單位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市縣初核并報經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海南省內相關單位審核同意,經??诤jP評估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后,通過海南省建立的相關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向海關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藝和參與增值部分累計計算的直接上下游備案企業相關信息等。
第八條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貨物申請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前,備案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加工增值申報手續。
備案企業應當準確核算,如實申報內銷貨物的加工增值相關信息,對自主核報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海關系統自動生成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企業憑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辦理進口申報納稅手續。
第九條海關動態收集涉及加工增值業務的風險信息,組織開展風險分析,對備案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和價格、歸類、原產地等涉稅要素進行抽查審核。
第十條海關對備案企業實施電子賬冊管理,依法對企業開展稽查、核查。
第十一條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內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進口關稅:
(一)進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屬于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的。
(二)僅經過摻混(含摻水、稀釋等)、粘貼標簽、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去殼、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海南省內相關單位認定。
(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征收進口關稅的。
第十二條海南省人民政府應針對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制定風險防控工作預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繼續有效;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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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幸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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